近日不斷接到建企老板們的電話,一個共同的問題:營改增來了,有沒有好辦法?讓我們目前掛靠管理方式不變,即“只收管理費、基本上不管項目”,又能把“營改增”的應付過去!
我只有兩個字:沒有!
對于傳統聯營掛靠類企業,若不改變原有的“只收管理費、不參與項目部管理的經營模式”,等待聯營掛靠類企業的只能有兩種選擇:
第一種,因進項發票不足而使企業虧損、倒閉;
第二種,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坐牢。
一、為什么說建企不改變,要么倒閉要么坐牢?
1、營業稅下掛靠經營模式
傳統的掛靠經營模式完全以掛靠方(包工頭個人、低資質企業)為核心,建筑企業向掛靠方按合同金額收取固定比例的掛靠費用,基本不參與項目部的經濟業務管理,在營業稅制下,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所以這種經營模式雖然違反《建筑法》但可以生存。
例如,掛靠人與建筑企業雙方談定的項目掛靠費為合同金額的2%,建筑企業代繳的營業稅及附加為合同金額的3.41%,兩項合計5.41%,建筑企業從業主單位收到多少款,就向業主單位開多少票,然后建筑企業將掛靠的管理費、營業稅及其附加扣留之后剩余款項劃撥給掛靠方。
通過以上介紹,不難發現傳統掛靠模式的經營方式具有兩大特點:1)按收款金額的固定比例扣留款項,作為項目掛靠管理費和代扣代繳的稅費;2)建筑企業較少參與項目部經濟業務管理。
2、營改增后,為什么說傳統掛靠模式將會導致建企倒閉或坐牢?
2016年5月1日,建筑業營業稅正式改征增值稅,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計稅方式下,建筑企業項目的納稅金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銷售金額X11%,銷項稅額是建筑企業向業主方開具的發票,這是建筑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收款情況來控制的,銷項風險較小。真正的風險來自于進項,能夠抵扣的進項稅額多少取決于兩點:
1)能否取得足額的材料等進項發票?
2)取得的進項發票是否滿足“合同流”、“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的四流合一?否則,就是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但不能抵扣,反而是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案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近15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獲刑十一年
(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徐偉)為將自己經營公司的銷項賬目做平,在沒有真實業務發生的情況下,楊某竟讓另一公司先后多次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0份,合計抵扣稅款1484720.54元。近日,楊某被重慶市墊江縣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楊某系重慶鴻宇煤炭銷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2011年12月,被告人楊某為了將其經營的鴻宇公司的銷項賬目做平,遂與重慶紹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的韓某商定,由紹中公司向鴻宇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鴻宇公司按照所開發票的票面金額的12.5%向紹中公司支付“點子費”。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間,紹中公司的出納張某在韓某的安排下,先后多次為鴻宇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0份,合計票面金額15668371.4元。被告人楊某利用虛開的9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墊江縣國家稅務局新民稅務所抵扣稅款1484720.54元。
法院審理認為,鴻宇公司系合法成立的公司,被告人楊某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違反國家的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代表該公司讓他人為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1484720.54元,非法所得又是該公司所有,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且系單位犯罪,被告人楊某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應受到刑事處罰。
【http://legal.people.com.cn/n/2014/0407/c188502-24840988.html,案例網址】
建筑業“營改增”之后,因建筑企業和項目部管理水平限制,項目經理出于經濟利益原因,項目經理出現“跑路”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概率將大大增加,“跑路”則將導致建筑企業將產生巨額虧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將意味著單位犯罪!
二、如何調整,建筑企業才能適應“營改增”?
“營改增”之后,面對建筑業聯營掛靠類企業的管理現狀,減小建筑企業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建筑企業需要做好如下幾點工作。
第一、“四流合一”是根本原則。
四流合一示意圖
能夠抵扣的進項發票必須滿足四流合一,即:
合同與A單位簽的;
資金是按照合同約定付給A單位的;
物資是按照合同約定的產品和數量由A單位發過來的;
發票是A單位按照合同金額等內容開給我們的。
第二、建筑企業要足額扣留管理費、稅費。例如:2%的管理費+11%的代扣銷項稅=13%,建筑企業每次收款后扣下13%的金額,然后掛靠人提供多少進項稅票則返還多少款項;
第三、采購合同必須由建筑企業統一簽訂,從業務源頭最大限制的規避虛開風險。
以合同為主線,控制資金、物資和發票,實現“四流合一”,環環相扣,從業務源頭上規避虛開的風險。
第四、向項目部派遣入庫監管人員。保證入庫物資與采購合同保持一致,實現賬實相符,避免虛假采購,杜絕虛開增值稅發票。
第五、有條件的企業,要努力實現:統一簽訂采購合同、集中采購建筑材料、集中財務收付結算
建筑企業實行統一的集中采購建筑材料和統一的采購合同會簽的制度,以便防止虛假采購行為的發生,從而規避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
建筑企業各項目部的材料采購與貨款支付相分離,項目部材料采購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律部門進行審查簽訂,經相關負責領導審核簽字后,交財務部依照采購合同統一付款給供應商。杜絕包工頭或項目經理接觸民工工資現金的措施,即建筑企業工地上民工的工資必須由公司統一給民工在銀行開設工資卡,由財務部統一通過民工工資卡向工地民工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