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由于政策銜接和企業反映,經研究,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5年版)(通用本)》(下稱“通用本”)的部分條款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通用本第2章第2節第4.3款第(10)項“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暫?;蛉∠稑速Y格的”和第(13)項“在最近三年內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為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歸并為“本項目(標段)投標截止時仍處于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暫?;蛘呷∠稑速Y格狀態的”。
二、刪除通用本第2章第2節第4.3款第(8)項“公司級領導與本項目(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公司級領導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三、通用本第2章第2節第4.3款第(11)項“財產被司法機關接管或凍結的”,調整為“財產被司法機關接管或凍結且導致中標后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調整后的通用本第2章第2節第4.3款內容詳見附件1。第8章第1節的“投標人基本情況”和第8章第2節的“投標函”進行相應調整并詳見附件2、3。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自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發布招標公告的招標項目,應當執行本通知的規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