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福建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為加強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現將《福州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專此
福州市城鄉建設局
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州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4日
福州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福建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同時”是指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本辦法所稱的節水設施,是指建設項目所采用的用水器具、工藝、設備、計量設施、水重復利用和循環利用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雨水收集利用設施以及其他非常規水源利用設施。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備水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職權范圍內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的審核與監督工作。
各級發改、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計管理
第五條 新建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應當設置雨水利用設施或建筑中水設施。
第六條 政府審批類建設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編制節水措施方案,納入核準類建設項目應在申請報告中編制節水措施方案,實行備案類建設項目應在建設項目設計前編制節水措施方案,各類建設項目均應配套建設節水設施。
第七條 建設項目節水設施應當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一)單位產品取水量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用水定額標準,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
(二)凡建設項目安裝制冷設備并采用水冷機組的,均應當設計建設相應的水循環系統工程,水循環利用率在95%以上;
(三)凡生產中配置的各類用水設備,均應當設計建設相應的重復用水裝置,間接冷卻水循環率≥95%,直接冷卻水循環率和鍋爐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
(四)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應安裝建筑中水設施,中水回用方案選擇應當符合要求,配套設計中水回用管線;自建中水設施處理工藝及回用方案應當符合《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 50335)、《建筑中水設計規范》(GB 50336)等標準。
第八條 節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條件、水耗狀況與對比分析、節水措施、節水效果,以及節水設施設計采用的節水工藝、技術特點、方案比較分析、標準和規范等內容。工業類建設項目還應提供單位產品取水量、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間接冷卻水循環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等必要的用水參數。
第九條 建設項目年用水量達到或者超過10萬立方米的,節水措施方案除符合第八條規定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用水對象概況;
(二)項目的性質及是否符合相應的產業政策;
(三)取水定額、用水規模、用水來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藝水平與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的分析比較;
(五)用水設備、設施和用水計量設施的布局合理性分析;
(六)節水設施及技術措施方案合理性分析;
(七)節水效益分析(主要節水指標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
(八)結論及建議。
第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報告中已經制定節水措施篇章,并符合本辦法第八、九條規定編制內容要求的,可以不再另行編制節水措施方案。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本時應當按照節水措施方案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規范,進行用水節水設施的設計,優先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并有獨立的“節水設施設計”篇章。
第三章 審核與監管驗收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節水設施的審核程序如下:
(一)發改部門負責在審批(核準)階段,對審批(核準)權限內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申請報告文本中落實節水設施“三同時”要求的有關內容進行審查。
建設單位應將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規劃方案時,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節水標準、規范性文件以及城市節水專項規劃中節水管理的相關要求作出審查意見,由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在規劃設計方案中落實到位。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對項目中涉及用水節水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查。達標的,在施工圖審查報告書中寫明審查情況;不達標的,不予核發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三)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已通過審查的節水措施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四)監理單位必須根據相關圖紙、規范及標準將建設項目節約用水納入監理內容,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節水設計圖紙及相關規范、標準進行施工過程監理。節水設施、設備、器具等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
第十三條 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建設項目節水設施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將節水設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之一,與單位工程同步申報竣工驗收,并在各方責任單位質量合格文件上寫明節水設施相關落實情況,提交備案機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