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通常行為評價實施事項的補充通知
閩監管協[2019]16號
各監理企業:
為規范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通常行為信息采集工作,我協會于2016年12月23日印發《關于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通常行為評價實施事項的通知》(閩監管協[2016]56號),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省內企業的監理業務收入由省監理協會每年統一調用住建部監理統計報表數據錄入評價系統,企業在提交統計數據后,應整理監理業務收入的銀行對賬單、發票、業務合同等佐證監理業務收入數據真實性的資料,建檔以備核查。省外企業申報在閩監理收入時,除提交發票外,還應隨附對應的銀行對賬單和業務合同。在核查過程中,如有發現統計數據不實申報的,其監理業務收入按實際額錄入評價系統予以計分,同時按《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體系通常行為評價表》第4.3.9條款規定予以扣分。
二、企業的同一工程項目獲得多個獎項的,以最高得分計取。企業在提交工程質量類獎項加分信息后,同一工程項目若獲得更高工程質量類獎項的,企業應在該獎項文件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相關采集信息。逾期提交相關采集信息的,加分有效期2年將從獲獎文件發文之日起算。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福州中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