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專家不良
行為記錄和考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專家評標行為,加強評標專家日常管理,根據《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福建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福建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不良行為指,評標專家違反評標行為規范要求,但情節較輕、影響較小、尚未構成違法違規、犯罪的行為;以及違反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日常管理要求的行為。
上款所稱評標專家不良行為的登記、認定、處理、公開及考評,適用本辦法。
評標專家評標違法違規行為和其他行為規范適用招標投標法、有關評標專家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三條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綜合指導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記錄和考評工作。
各招投標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具體項目招投標活動中評標專家評標不良行為進行調查、核實、認定和處理,填寫違反評標規范要求不良行為認定表。
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見證、記錄本場所具體項目招投標活動中評標專家評標不良行為,建立評標專家不良行為登記工作制度,填寫違反評標規范要求不良行為登記表。
省經濟信息中心在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內設立評標專家不良行為名單。
第四條 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考評實行記分制。
第五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招投標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認定為不良行為,并按分值記分:
(一)接到評標通知確認參加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的,每次記10分;
(二)超過抽取終端設定時間到達評標規定區域,遲到30分鐘(含)至60分鐘的,每次記5分;超過1小時的,每次記10分;
(三)未按規定存放手提包,手機、電腦、智能手表等各種通訊工具,以及無線接收傳送設備、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的,每次記15分;
(四)不熟悉電子評標操作系統,影響評標工作的,每次記5分;
(五)在評標過程中,怠于履行評標職責,存在不獨立評標、敷衍應付、簡單套用其他評標專家意見、結論、不集中精力評審投標文件等情況的,每次記10分;
(六)以不評標、不在評標報告上簽字、故意拖延時間等方式,索要超過規定、約定的勞務報酬的,索要勞務報酬以外的其他好處、財物的,每次記10分;
(七)評標過程中隨意離開評標室、隨意進出其他評標室的,每次記10分;
(八)記錄、抄寫、夾帶與評標相關的內容,私自將評標的相關資料帶出評標區的,每次記10分;
(九)不配合招標人依法組織的中標候選人履約能力審查或異議處理工作的,每次記 10分;
(十)不配合招投標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處理、監督、檢查工作的,每次記15分;
(十一)其他違反評標規定的不良行為,每次記10分;情節嚴重的,每次記20分。
第六條 以下文書中認定評標專家存在辦法第五條行為的,各招投標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可直接認定為不良行為,并記相應的分值:
(一)行政機關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三)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書;
(四)有效的公證文書。
第七條 評標專家違反專家庫日常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改委認定為不良行為,并按分值記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記10分;
(二)未能在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系統中正確填寫或及時修改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回避單位等信息的,記10分;
(三)參加教育培訓、考試、考核,違反現場管理、考場紀律的,記10分;
(四)其他違反評標專家庫日常管理的行為,每次記10分。
第八條 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開評標過程中發現評標專家不良行為或收到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有關人員反映后,應及時與被發現、被反映的評標專家等相關人員進行核實并簽字確認,提出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記分建議,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行政監督平臺(以下簡稱監督平臺)及時填寫、提交違反評標規范要求不良行為登記表。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有關人員應配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做好評標專家不良行為登記工作。
第九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有關人員發現評標專家存在不良行為的,應在該場次評標結束后當場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反映,填寫違反評標規范要求不良行為反映表。
第十條 各招投標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項目投訴、舉報、信訪處理及其他監督檢查工作中,自發現評標專家不良行為或收到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交的違反評標規范要求不良行為登記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和處理,通過監督平臺填寫違反評標規范要求不良行為認定表。
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配合各招投標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做好審核、調查、認定等工作。
第十一條 違反評標規范要求不良行為認定表由監督平臺通過短信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評標專家,評標專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可通過監督平臺提出異議;認定部門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異議期滿未提出異議的,或者經答復維持不良行為認定的,自異議期滿或作出答復之日起不良行為認定生效。
第十二條 不良行為認定生效后,于3個工作日內記入評標專家個人檔案,在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網站、監督平臺向社會公開。
不良行為記錄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評標專家姓名、不良行為表現、處理結果、處理依據、作出處理日期、作出處理部門等。
評標專家不良行為的公開期限為一個月。期滿后,信息轉為后臺記錄保管,提供歷史公開記錄查詢服務。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首次被認定不良行為的,給予批評教育。
評標專家被認定不良行為,在一個年度內累計分數達到15分及以上的,暫停3個月評標資格;在一個年度內累計分數達到20分及以上的,暫停6個月評標資格;在一個年度內累計分數達到30分及以上的,視為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評標專家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被招投標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認定3次以上不良行為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并不得重新申請入庫。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承擔違法違規責任,受到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等處罰,根據評標專家庫管理有關規定尚未達到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暫停6個月評標資格;受到暫停評標資格超出6個月處罰期限的,以其暫停期限為準執行。
評標專家按上款處理的,在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網站、監督平臺公開,納入不良行為名單。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不良行為的記錄、登記、認定、處理、公開等相關材料及音視頻等應妥善保管、留檔備查。
第十六條 根據《福建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評標專家庫日常管理單位要做好評標專家不良行為的公開、匯總、教育、檔案管理等工作,配合開展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認定后的相關處理工作,以及日常管理類不良行為認定工作。
第十七條 在監督平臺上建立評標專家不良行為登記、認定、處理、公開電子系統,推動線上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處理。
第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第三方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具有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權限,符合《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與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平臺、監督平臺完成對接的,對評標專家評標不良行為的見證、記錄、登記等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