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建廳發布《關于調整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有關規則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欄目:行業新聞
發布時間:2020-08-14
針對我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過程發現的問題,經研究,現對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規則進行相應優化調整
關于調整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有關規則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針對我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過程發現的問題,經研究,現對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規則進行相應優化調整,有關通知如下:一、對2020年10日1日起首次的工程總造價400萬元以下(以項目監管系統登記的為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其合同履約行為和質量安全文明行為評價分不再納入評價范圍。二、刪除《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閩建[2014]2號)第十條第三款的“建筑施工企業參與評價后,如承接的所有工程項目在某一時段內按規定結束項目實施行為評價的,在評價結束一年內,延續使用該企業的企業合同履約行為、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分,超過一年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確定評價暫定分值,直至該類行為評價重新開始評價為止?!焙汀蛾P于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值應用于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筑〔2017〕44號)第三條第(三)(四)項的規定。施工企業參與評價期間,沒有在建工程或者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價均低于400萬元的,每日的企業合同履約行為、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分按照當日相應行為的行業平均分統計;有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價400萬元及以上的,該項目的相應行為則按照實際的評價分統計。企業合同履約行為、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的季度信用分,分別按照企業當個季度累計評價分的算術平均。三、對施工合同價400萬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連續6個月沒有對其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進行評價的,該項目不再納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范圍,直至新的項目評價開展并生效。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日常項目監管,對實際已完工(竣工)的工程項目,督促企業完工(竣工)登記,不得繼續對其進行評價。2020年10月1日起,一經發現施工企業應辦理完工(竣工)登記而不辦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施工企業通報批評并納入信用評價。在修訂現行評價標準前,此類行為的通報批評,視同為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的通報批評,由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16年版)》的評價標準第5.3.10項予以相應信用扣分。
本通知自2020年10日1日起實施。省廳先前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