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園林局、公用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進一步規范樁基檢測,針對規范標準對樁基檢測未予以明確的事項做出如下規定,請各地認真遵照執行。
一、樁基檢測樣本的選定
基樁檢測的受檢樁原則上應在施工結束后隨機抽取選定:
?。ㄒ唬┊敳捎寐暡ㄍ干浞z測樁身質量必須預埋聲測管的,預埋聲測管的基樁數量不得少于檢測數量的3倍。
?。ǘ┊敳捎米云胶夥z測承載力必須預先選定受檢樁,或采用靜載法檢測承載力但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如建筑物有地下室且在地下室開挖后無法進行檢測等情況)導致必須預先選定受檢樁的,預先選定的受檢樁數量不得少于檢測數量的3倍,且應在樁基施工結束后隨機選擇不少于3根(且每種同一條件的基樁不得少于1根)預先選定樁以外的基樁,采用高應變法檢測其承載力;或隨機選擇不少于5根(且每種同一條件的基樁不得少于1根)預先選定樁以外的基樁,采用鉆芯法測定其沉渣厚度并檢驗樁端持力層。
二、樁基檢測方法及其數量
?。ㄒ唬┏休d力靜載檢測。符合JGJ106-2014第3.3.4條的樁基工程應采用靜載法,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擬改用非靜載法的,應由建設單位組織不少于5個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持有靜載檢測崗位證書的樁基檢測專家論證其確實無法采用靜載法,方可采用其它檢測方法,并書面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論證結果。
?。ǘ渡硗暾詸z測。對采用PHC管樁的樁基工程和采用灌注樁基礎的市政橋梁工程,應全數進行樁身質量檢測。當設計要求采用聲波透射法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但由于堵管等原因造成無法采用聲波透射法的,應采用鉆芯法而不能采用低應變法代替聲波透射法。樁基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樁身完整性檢測不得僅采用低應變法,且采用低應變法之外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的樁數量不得少于樁身完整性檢測總數的1/3(當只能采用高應變法時,檢測數量不得少于樁身完整性檢測總數的1/6且不少于5根)。
1.3節及以上的預制樁;
2.樁長超過40m;
3.低應變法檢測樁底反射不明顯的樁。
?。ㄈ痘制ǘ危炇諘r的檢測數量。同一單位工程的樁基工程分片(段)驗收的,每次驗收都應根據該片(段)的基樁數量按《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確定檢測數量。
三、不合格(缺陷)樁技術處理
?。ㄒ唬┊敇痘鶛z測發現不合格(缺陷)樁后,應先擴大檢測查清情況后再確定處理方案,具體如下:
1.承載力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應對與不合格樁屬于同一條件的基樁擴大檢測,擴大檢測的數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樁數量的3倍;
2.鉆芯法檢測樁底沉渣厚度或樁端持力層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應對與不合格樁屬于同一驗收批的基樁擴大檢測,擴大檢測的數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樁數量的3倍;
3.非PHC管樁樁身質量經檢測存在Ⅲ或Ⅳ類樁的,應對與不合格(缺陷)樁屬于同一驗收批的所有基樁進行樁身質量檢測。
?。ǘ┎缓细駱都夹g處理措施
根據擴大檢測結果,建設單位應牽頭組織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根據最不利的樁提出處理方案,該方案應對包括不合格(缺陷)樁在內的整個工程的樁基是否符合要求給出明確結論,且處理方案應經原圖審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實施,其中樁身完整性不是Ⅰ類且缺陷位置在第一節樁身內的預制樁,應按斷樁進行補強處理。
以上規定適用于2017年1月1日后開工的工程,之前開工的工程參照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