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規定》作如下解讀:
一、出臺背景
《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7年11月經修訂并頒發實施以來,對規范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的公布實行,現行的《規定》存在著與有關政策規定不對應、不銜接等問題,不利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鑒于以上原因,我辦對《規定》進行重新修訂?!兑幎ā沸抻嗊^程中,我辦廣泛征求了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人防辦意見建議,經多輪研究、討論、修改后成稿,并經我辦2020年第九次主任辦公會議通過。
二、修訂依據
修訂《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和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下發的《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原《規定》共有36條,本次修訂對15個條款進行了修改;對13個條款進行刪除,新增加1個條款,修訂后的《規定》共有24個條款。修訂內容主要如下:
?。ㄒ唬﹦h除涉及人防工程監理人員執業資格許可的有關規定。由于人防工程監理人員職業資格許可未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故本次修訂刪除原《規定》第五章“人員資格管理”中關于人防工程監理人員職業資格許可的相關內容,并對涉及人防工程監理人員現場執業的有關條款表述進行調整。
?。ǘ┬抻喩婕靶姓徟嘘P規定。修訂原《規定》第三章“資質申請、受理和審批”中涉及人防工程監理行政審批有關規定,使之與目前放管服改革、“證照分離”改革、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等要求相一致。
?。ㄈ﹦h除涉及責任主體失信懲戒的有關規定。因國家人防辦于2018年頒布了《關于建立人民防空行業市場責任主體失信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國人防〔2018〕117號),故刪除原《規定》第四章“監督與管理”中涉及不良行為記錄、黑名單記錄的有關規定。
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