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強化招投標活動過程監管,提高招投標活動效率,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我局對前期印發的招投標領域規范性文件進行梳理,并結合實際進行補充完善,制定《福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即日實施,現解讀如下:
《通知》共十六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招標人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我市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參考招標代理機構在“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系統”的信用評價分值及招標代理機構工程招標代理業績,自主擇優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二、明確組織開評標活動的招標代理人員
招標代理機構在辦理招標條件備案時須向招投標監督機構提交招標項目招標代理工作人員安排表,開評標現場招標代理工作人員應為項目招標代理工作人員安排表上列明的人員,不得由其他人員組織開評標活動。
三、明確招標人主體責任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招投標活動負主體責任,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同時對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予以通報。
四、對招標代理機構實施差異化監管
在承接招標代理業務中,存在惡意壓價、破壞市場秩序的,或在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地方規范性文件的招標代理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其納入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扣分,并實施重點監管,納入“雙隨機”檢查。
五、確定工程總承包招標項目招標控制價
對于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時,應當按照工程總承包模擬清單計價與計量規則計算出招標項目的招標控制價,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應經財政部門審核。
六、明確工程業績真實性核查的主體責任
招標人將類似工程業績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加分條件的,招標人若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收到異議,應當在發放中標通知書之前對中標候選人所填報的類似工程業績真實性進行核查,如有發現投標人存在業績造假情況,應及時報告招投標監督機構。招標人未能履行上述核查義務的,行政監督部門將對其進行通報,并報請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處理。
七、明確招投標違約條款的設置
加強中標人承諾的項目管理人員到位履職監督,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中標人更換的項目管理人員等級不得低于承諾的項目管理人員等級,并明確更換項目管理人員違約金金額。
增設中標人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違約條款,違約金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合同中載明;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監督施工單位履約,對建設單位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行政監督部門應對其進行通報,并報請相關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處理。
八、相關文件廢止
《通知》發布后,《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有關事項的通知》(榕建招[2017]1號)、《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招投標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榕建招[2017]30號)和《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福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隨機抽取有關事項的通知(試行)》(榕建招[2019]10號)同時廢止。